7月29日下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堆花酒业董事长李某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宣告李某犯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据悉,这是吉安市中院近三年来第一起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系堆花酒业原董事长。2012年2月21日晚,在得知自己将要被免去董事长职务后,李某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专用章前往深圳。
同年3月6日,堆花酒业向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交出上述证章,并于3月16日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法院遂裁定李某立即交出证章。5月31日,堆花酒业向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仍未履行。后吉州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
今年5月31日,吉州区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某及其辩护律师极力在“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这一点上进行辩解。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吉州区法院生效裁定面前完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方式上采用听之、任之的不作为方式,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堆花酒业经营受损和吉州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损害了吉州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