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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公酒”打响商标保卫战
编辑:平平  发布:2013/8/21 6:34:51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8月 16日上午 9时,烈日当头。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文东又一次呆立在酒厂大门口,默默地站着。大门内空无一人,全然没有了往日热闹的景象。王文东心头一阵悲凉,脸上满是悲愤。

  10年前,湖北稻花香集团宜昌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的 “联营合作”,让原本属于山西关公酒业“关公牌”商标遭遇“麦城之劫”。

  4月7日,湖北稻花香集团副董事长、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宜昌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军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山西稷山警方抓获。4月16日,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邓军正式逮捕。

  陷入困局,晋鄂两家公司十年前“联营合作”

  在现在的王文东看来,10年前的“联营合作”就是“骗局”和“圈套”。但在当时,那次“联营合作”却被认为是公司发展的一大契机。

  2002年,稻花香集团整体并购了湖北省当阳市关公酒厂,组建成立了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确定以“关公坊”为商标标识。

  2003年3月,稻花香集团向国家商标局试图申请注册“关公坊”商标,但因与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关公牌”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按照规定,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不仅不能注册“关公坊”商标,而且生产出来的“关公坊酒”已经侵犯了“关公牌”商标的商标权,属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

  面对这一困局,2003年10月,时任稻花香集团关公坊酒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邓军两次来到运城稷山县,与“关公牌”商标的持有人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洽谈合作事宜。

  当时的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刚刚改制,虽然拥有“关公牌”商标,但受流动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企业没有得到长足发展。湖北方面提出的方案让他们感到是一次发展契机。王文东告诉记者,早在1984年,他们就登记注册了“关公牌”酒类商标。2003年10月20日,邓军来山西找到他们时,自称持有“关公家宴”“关公义”“关公财”等关联商标。“实际上,当时这三个商标的实际持有人为湖北省当阳市国资委。”王文东说,“这一开始就是骗局,遗憾的是我们当时并没有识破。”

  2003年10月下旬,王文东应邀到湖北稻花香集团实地考察了解。经过多轮磋商,达成了合作意向——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以“关公家宴”“关公义”“关公财”等商标及技术管理、市场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100万元占股份10%,现金投入800万元占股份80%;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以“关公牌”商标无形资产100万元占股份10%。共同投资1000万元,在宜昌夷陵区龙泉镇建立合作经营关公牌系列白酒产品的生产、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

  当年10月26日,《合资合同》在稻花香集团礼堂正式签署。按照稻花香集团的战略部署,合资公司计划用三年时间,跻身湖北白酒前三名。

  次日,《宜昌日报》头版报道了该事:“10月26日,湖北稻花香集团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资组建中国·宜昌关公酒业有限公司,这是两地企业共同弘扬关公文化,做大做强‘关公’品牌,拓展市场、实现双赢的重要举措。”文章结尾写道,“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以‘关公牌’商标无形资产入股,占股本总额的10%,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无形资产和现金占股本的90%”。

  云遮雾罩,合资公司合作方两方变三方

  王文东告诉记者,《合资合同》签订后,2003年11月26日,他们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关公牌”商标将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同时约定,合资公司不得处置“关公牌”商标及延伸商标。但这些约定,显然在此后并没有起到任何约束作用。

  2004年11月8日,两地联姻成立的合资企业——宜昌关公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工商局登记注册。“邓军当时是关公坊酒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也是合资公司宜昌关公酒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文东说。《宜昌日报》的报道和《合资合同》均显示,新成立的合资公司由关公坊酒业与山西关公酒业两方共同组建。但夷陵区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章程却显示,合资公司由关公坊酒业、山西关公酒业以及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此为稻花香集团的母公司,下称稻花香酒业)三方共同组建,其中,稻花香酒业控股,占总股份的66%,关公坊酒业与山西关公酒业分别占总股份的24%和10%。虽然山西关公酒业仍是占总股份的10%,但双方合作却成了三方合作。

  对此,稻花香集团称:合资公司是在2004年11月5日,由关公坊酒业、山西关公酒业以及稻花香酒业三方达成了新的协议后,共同组建成立的。但山西关公酒业却否定这一说法,坚称约定的合资公司只有关公坊酒业和山西关公酒业两方组成,公司章程是他人私自篡改,山西关公酒业并不知情,更没有同意由两方合作变为三方合作。

  王文东向记者提供了合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显示,“合资公司由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但在第二页第十条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中,则变成了关公坊酒业、山西关公酒业及稻花香酒业三方共同投资,但第三页之后所有的称谓仍然还是甲、乙双方,并无笫三方。“表面上看,山西关公酒业仍是占总股份的10%,并没有损失,但三方合作后,两方就可形成股东决议,这实际上剥夺了山西关公酒业对合资公司的表决权。”

  数年飞跃,“关公坊”成中国驰名商标

  王文东给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合资公司成立后的第四天,即2004年11月11日,合资公司借“关公牌”商标开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延伸“关公坊”商标注册。当月20日,合资公司把申请中的“关公坊”商标,许可给邓军自己担任董事长的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及旗下宜昌市宏进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宏信商贸有限公司共同使用。

  2005年2月7日,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宜昌市江禾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以宜昌关公酒业有限公司名义把“关公牌”商标独占性许可给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自己使用。王文东说,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这一系列的操作,“暗地里不仅剥夺了山西关公酒业‘关公牌’商标《合资合同》约定的使用权,并且连合资公司也不能使用了”。

  公开资料显示,2002年成立的关公坊酒业,在《合资合同》签订前,因没有在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业绩平平。而取得“关公牌”商标的独占性使用权和新延伸的“关公坊”商标使用权后,关公坊酒业有了跳跃式发展。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资料显示,2005年关公坊酒业销售收入首破亿元大关,达到1.7亿元;2006年销售收入实现3.5亿元;2007年达到7亿元;2008年完成9.24亿元;2009年,销售收入再次实现惊人的一跃,达到13.8亿元;2010年约14.7亿元;2011年实现16.4亿元;2012年为18亿元。公开资料还显示,2013年,关公坊酒业的销售目标是24亿元。

  2011年 1月29日,合资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关公坊”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获批。紧接着,稻花香集团于2011年12月20日高调地举行了“关公坊”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新闻发布会。
  王文东认为,合作只是诱饵和幌子,“真实目的就是通过合资方式,诱使山西关公酒业把‘关公牌’商标过户到合资公司为己所用,然后再利用合资公司这一平台,伺机完成‘关公牌’商标从使用到拥有,从拥有到占有的目的”。

  合作多年,既没有参加过合资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议,也未曾分得合资公司收益。每年只是例行公事般地派人到宜昌按照《合资合同》约定收取二号库区20万元的租赁费。山西关公酒业认为,企业发展总有一个过程,“馒头不吃在篮里”,他们仍然期盼着分享联营合作成果带来的喜悦。

  几次转手,“关公牌”商标竟易主

  2010年,印刷行业规范整顿,山西关公酒业包装印制涉及到“关公牌”商标。根据《合资合同》约定,申请合资公司办理“关公牌”商标许可使用及“关公牌”延伸商标的相关手续,却屡遭推诿。拖了大半年,山西关公酒业产销受到了严重制约,经营状况严重下滑。2011年3月,王文东责成专人专程赴宜昌办理商标及利润分配事宜,未果。有所警觉的山西关公酒业随即派企业法律顾问赶到宜昌,就合资公司的设立登记、生产销售及商标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

  此时的山西关公酒业并没有意识到还有更加严重的后果。同年7月30日,山西关公酒业应邀往宜昌进行谈判。8月2日,关公坊酒业突然向其提交《解除合资合同通知》。8月5日又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地方法院判允解除《合资合同》、《协议书》及补充性条款。

  由此,山西关公酒业陷入了旷日持久的官司之中。官司从2011年一直打到2012年年底,宜昌市、夷陵区两级法院均判决解除合同。

  但是,在解除合同后,按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的原物返还,法院却始终没有执行。在随后的债务诉讼中,“关公牌”商标被强制执行给了稻花香集团,原本属于山西关公酒业的“关公牌”商标就此彻底易主。

  

  稻花香集团的诉讼材料显示:2002年2月20日,稻花香集团曾与关公坊酒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关公坊酒业须从2003年起每年向集团支付各项分摊费用300万元,三年一清。但到2006年年底集团催讨首笔、共计1200万元分摊费时,关公坊酒业表示无力偿还,找来关公坊酒业入股投建的合资公司作担保,请求延期至2010年12月30日,到期将两笔分摊费一并缴纳。2007年3月6日,合资公司、关公坊酒业、稻花香集团共同签署了担保合同书,合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到2011年 月10日,稻花香集团向关公坊酒业及担保方——合资公司催要两期分摊费共计2400万元,并要求后者履行担保责任,但关公坊酒业依然表示无力支付。2011年8月29日,稻花香集团一纸诉状,将旗下的两家子公司——关公坊酒业和合资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关公坊酒业支付分摊费及违约金共计2500万元,同时要求合资公司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同年11月1日,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夷民初字第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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