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闭门制假高档酒出售赚取高额利润主犯一审获刑7年,检方提起抗诉
低价酒“换装”冒充高档酒卖
海口中院近日二审宣判,主犯获刑9年,其余9人分别获相应刑罚
本报讯 为了获取非法利润,谢某等人组成制假团伙,采取将低档酒灌入高档酒瓶的方式制作假冒“茅台”、“五粮液”、“路易十三”等各类品牌的中高档名酒,并将假酒销售到酒行,再由酒行向外销售,从中赚取高额利润。一审法院判处主犯谢某有期徒刑7年,其余共犯人员获相应刑罚。宣判后,美兰检察院认为量刑太轻,提起抗诉。近日,海口中院公开宣判了上诉人陈某燃、原审被告人谢某等10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谢某获刑9年,其余共犯人员获相应刑罚。
记者 刘凡静
通讯员 胡坤坤
团伙闭门制假高档酒出售赚取高额利润
2010年7月,谢某和妹夫凌某良商议,采取将低档酒灌入高档酒瓶的方式制作假冒“茅台”、“五粮液”、“路易十三”、“蓝带马爹利”等各类品牌的中高档名酒出售,从中赚取高额利润。两人雇用几名帮工组成制假团伙,谢某作为主要负责人,负责出资购买各种制假工具、原料酒、制假的酒瓶、酒盒、运输工具,并联系假酒的销售渠道。凌某良负责收购高档酒水的空酒瓶、酒盒、购买商标标识、瓶盖、承租多个制假窝点。而朱某强、王某帅(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李某峰等人在各制假窝点进行灌装、压盖封口、贴标签、包装等制假工作,并根据谢某的意见进行销售,但每月只领取1000余元工资。
据悉,不同的高档酒是采用不同的低档酒灌装而成,制作茅台酒用的是茅台王子酒作原料酒灌装加工制成的。谢某、凌某良除了自己用原料酒勾兑制作假酒向客户销售外,还会根据客户的需要,由客户提供低档酒作为原料,再由凌某良等人利用制假工具灌装制成假酒,并根据不同档次的酒收取几十至几百元不等的加工费,假酒制成后再送往客户的商铺进行销售。
经查明,谢某送往海口五指山路酒泉×酒行老板陈某燃销售的假酒价值24.2万元;送往海口华海路南×酒行老板陈某水等人销售的假酒价值20.77万元;送往德×商行老板吴某奎销售的假酒价值13.8万元。
主犯一审获刑7年,检方提起抗诉
美兰法院认为,谢某、凌某良带领朱某强、王某帅、李某峰以低档次酒水冒充高档次好酒的手段,生产大量以次充好的假冒名酒进行销售,共计销售金额60余万元,陈某燃伙同凌某良等人生产,并从谢某处购买大量假冒名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1万余元,以上6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陈某水、陈某峰(南×酒行员工)、陈某生(南×酒行员工)、吴某奎明知是他人生产的以次充好的酒水而予以销售,其4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美兰法院分别判处谢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凌某良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王某帅等3名工人与陈某水、吴某奎、陈某生三烟酒销售商被判处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海口美兰检察院认为部分被告人适用法律有误,全案量刑畸轻,抗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认为,谢某为获取非法利润,雇用凌某良、朱某强、王某帅、李某峰采取用低档酒灌装进高档酒的酒瓶冒充高档酒的方式,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及为他人加工制作大量假冒高档酒。谢某的销售金额为97.68万元,凌某良的销售金额为92.38万元等。陈某燃为获取非法利润,采取上述以次充好的方法授意谢某等人为其生产、销售假冒高档酒,销售金额共计242004元,以上6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陈某水、陈某峰的销售金额为207720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陈某生的销售金额为88560元,吴某奎的销售金额为138000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近日,海口中院改判,谢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凌某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6.5万元。王某帅等3人被判处相应缓刑,减少罚金。陈某水等人由缓刑改判为实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