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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酒与瑞福祥无缘 瑞蚨祥受保护
编辑:平平  发布:2012/4/2 19:34:07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安徽名酒古井贡酒,一心想申请注册“瑞福祥”商标,却遭到国家商评委的拒绝,理由是北京的“瑞蚨祥”注册在先,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
  古井贡酒公司不服,将商评委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注册的决定。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一审判决古井贡酒败诉。

  2006年8月1日,古井贡酒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要求注册“瑞福祥”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面粉、谷类制品、面粉制品等商品上。

  但早在2005年2月24日,北京绸缎庄瑞蚨祥就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瑞蚨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面粉制品、食用淀粉产品等商品上,专用期限到2017年10月6日。

  此外,在2005年,一个姓王的人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瑞福祥”商标,使用在方便面等食品上,有效期到2021年。

  经过审查后,商标局驳回了古井贡酒公司的申请。古井贡酒公司紧跟着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商评委在2011年7月做出复审决定认为:古井贡酒申请商标中的汉字“瑞福祥”与北京瑞蚨祥的“瑞蚨祥”商标,仅有一字之差,且“福”与“蚨”字读音相同。

  而且使用在方便面食品上的商标“瑞福祥”与古井贡酒申请的商标三个字完全相同,同时,两个商标还都申请使用在同一类商品上。

  商评委认为,古井贡酒公司申请的瑞福祥商标已分别与两个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商评委对古井贡酒公司所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古井贡酒公司对此不服,随后将商评委告上法院。

  古井贡酒公司坚持认为,该公司所申请的商标“瑞福祥”与北京瑞蚨祥的商标并不近似,两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汉字构成、排列顺序、整体含义以及商标图样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明显不同,普通消费者并不会发生混淆。

  法院判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古井贡酒公司申请的“瑞福祥”与北京“瑞蚨祥”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也与王某注册的“瑞福祥”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

  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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