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晚间,水井坊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公司公告显示,水井坊在2011年1月21日向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烟糖)转让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全兴酒业)40%股权之前,曾在2010年12月23日,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简称四方协议),约定了公司在转让全兴酒业 40%股权后在技术、人员支持和避免业务竞争等方面的义务。而水井坊公司仅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未披露四方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川证监局表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要求水井坊对四方协议的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对协议的决策及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披露。并在2013年10月18日前,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水井坊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一事,会给投资者造成误判,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因此,上市公司应该认真对待信息披露问题。另外一方面,信息披露不完整也表明了水井坊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来源:食品产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