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福建省建瓯市法院宣判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据悉,被告人胡某从事酒类商品销售,从2012年5月以来,先后在建瓯市以每瓶275-285元的价格,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3°福矛窖酒,销售数量达48件,非法销售金额为80940元。胡某的行为扰乱了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严重影响了福矛窖酒的品牌效益。建瓯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审理作出以上判决。
9月27日,福建省建瓯市法院宣判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据悉,被告人胡某从事酒类商品销售,从2012年5月以来,先后在建瓯市以每瓶275-285元的价格,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3°福矛窖酒,销售数量达48件,非法销售金额为80940元。胡某的行为扰乱了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严重影响了福矛窖酒的品牌效益。建瓯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审理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