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肇事后,交强险该不该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对于委托人提出的这个问题,代理了多年保险诉讼的律师张宏雷的第一反应是:“醉驾一律不赔!”但是,当他收下卷宗细细研究以后,却惊讶地发现:“醉驾肇事,不予赔偿”这条写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与其上位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相悖。
“长期以来,保险业界宣扬的‘醉驾不赔受害人’之说违反了法律,造成了许多错误判决,使公众以讹传讹,连法律界许多人士都信以为真。”张宏雷说。
一年来,他以自己代理的一起醉驾案向交强险中的这一“霸王条款”宣战。3月21日,*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让他看到了撼动这一违法条款的希望。
“醉驾肇事,保险公司赔不赔”在实践中争议很大
这起醉驾案案情非常简单:2010年7月2日零时10分,云南省个旧市21岁的王洪(化名)醉酒后驾驶大众波罗轿车超速行驶,撞击过路行人樊某,造成其死亡。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洪负全责,樊某无责任。
这辆大众波罗车曾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2010年12月9日,个旧市法院作出判决,王洪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判令附带民事诉讼平安保险赔偿樊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王洪赔偿196851元。
审理中,平安保险提出,被告人王洪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公司依法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这一意见未被一审法院采纳。个旧市法院认为,“由于法律没有规定驾驶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保险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平安保险不服判决,上诉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决定采纳其上诉理由,撤销了个旧市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平安保险无需向樊某的家属赔偿。
家属想不通:“一个无辜的行人走在路上,遭遇飞来横祸,为什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司机闯红灯肇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任何人不会有异议。有人说闯红灯肇事是过失,醉酒肇事是故意,二者性质不同,但闯红灯肇事和醉驾肇事的结果对于受害人来说没有本质区别。如果一个赔、另一个不赔,这对死伤者来说不公平。难道行人在遭受意外之前,还要想办法弄清楚公路上哪些机动车司机喝过酒,哪些没有喝过吗?”
张宏雷搜集了全国各地类似案件的判例,进行比较。他惊讶地发现,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歧明显:大约一半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另一半则判决保险公司没有责任。
记者查到,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个类似案件中,均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
但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判决却支持了保险公司“无责”的诉求,另一些法院在审理时倾向于判决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赔偿。例如,2004年11月,北京市某汽车队驾驶员栗某醉酒后驾车将李某等人撞伤,法院对李某诉汽车队、车主、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判决。后汽车队就该赔偿金向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属于合同规定的免责情形为由拒赔,汽车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后,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来源:酒号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