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吉林省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某品牌品系列白酒存在巨额有奖销售现象。该公司于2012年11月开始有奖销售该品牌系列新产品,中奖标签是由该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印制的,共印制10万张,中奖标签是由该公司公司粘贴到某品牌系列白酒上的。该公司投放到市场的带有中奖标签的某品牌系列白酒共一个批次,五个品种,总销售额为11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之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目前,该局已经对吉林省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此案正在调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