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推进本市再生水生产与合理使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再生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再生水价格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政府*高指导价管理,每立方米价格不超过3.5元,鼓励社会单位广泛使用再生水。
二、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再生水监管。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再生水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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