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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编辑:平平  发布:2014/6/9 5:09:26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证券简称:山西汾酒证券代码:600809 编号:临2014-015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分配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00元;扣税5%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25元;扣税10%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50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3日

  除 息 日:2014年6月16日

  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14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分配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65,848,2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0.3500元现金股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03,046,893.10元。

  4、代扣代缴税事项: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0.332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3150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3500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3日

  2、除 息 日:2014年6月16日

  3、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6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晋泉涌贸易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酒都宾馆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地址: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咨询电话:0358-7329321 0358-7220255

  传 真:0358-7220394

  邮 编:032205

  七、备查文件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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