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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广告宣传屡闯禁区“触雷”
编辑:王磊  发布:2012/4/23 12:05:09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酒行业竞争激烈,于是,一些酿酒企业在酒类广告宣传上想尽办法宣传其产品的品质、特型、年份等,以吸引消费者购买。殊不知,酒类广告不仅受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而且还要严格遵守专门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桂林市一些酿酒企业就因在广告竞争中闯入禁区“触雷”而受到惩罚。

  酒广告频频“触雷”

  2007年6月,桂林漓江酒业有限公司出资参加两个组织的评比活动,分别获得“中国放心食品信誉品牌”和“人民大会堂指定专用酒”称号。当年11月,该公司将上述称号印在其产品“老三花”米香型白酒包装盒上在市场销售。2008年2月,桂林市工商局秀峰分局调查后,认定该公司所获得的称号是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组织给予的称号,属于虚假宣传,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今年5月初,桂林市工商局七星(高新)分局接到不少消费者反映:六顺酒厂建厂仅几年,就称其酿制的三花酒为“十六年陈酿”,有虚假之嫌;该厂的“养生酒”标签印有“适合不同人群随意饮用”字样,有鼓动人们无节制饮酒嫌疑。为此,工商执法人员对六顺酒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六顺酒厂生产的“漓象”牌三花酒的包装盒印上“贵宾专供、十六年陈酿”的字样,而实际上此酒是新酿制。工商执法人员认定此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六顺酒厂在其生产的“养生酒”标签上印有“适合不同人群随意饮用”字样,工商执法人员认定这违反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关于“酒类广告不能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规定。7月21日,桂林市工商局七星(高新)分局依法对六顺酒厂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今年6月,漓江酒业有限公司在上海路“名酒文化陈列馆”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老三花”米香型白酒包装盒上印有“三花之王、米香典范”字样,引来众多生产同类米香型白酒厂家及消费者的异议。7月中旬,桂林市工商局象山分局初步调查后认为,此广告是对其他三花酒厂产品的贬低,并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涉嫌违反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高级、*佳等用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以及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目前,桂林市有多家酒厂在其生产的米香型白酒包装盒上印有“中国米香型白酒的代表”、“中华老工艺”、“长期饮用有益于身心健康”、“ l2年洞藏酿制”、“中国名优产品”、“某某论坛指定推介产品”等,均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工商部门已开始调查,进行整顿。

  酒类广告宣传必须合法

  针对酿酒企业酒类广告屡闯“禁区”的违法行为,桂林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在酒类行业,有“够年份的酒才是好酒”之说。三花酒在桂林有上千年的悠久历史,是名扬中外的“桂林三宝”之一。近年来,生产“三花”米香型的酿酒企业增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为吸引消费者,常在酒的年份上做文章,在包装盒印上“洞藏8年”或“洞藏12年”字样。而在桂林,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历史*长,其他企业建厂时间较短,有的几年,有的只有一两年。这些企业在产品广告上所称有年份的陈酿,其实是虚假宣传。这位负责人强调,桂林是闻名于世的风景旅游城市,中外游客对三花酒情有独钟。虚构三花酒年份,既是对游客的欺骗、误导,又是对“桂林三宝”乃至桂林旅游形象的损害。工商部门将对各酿酒厂所称的年份酒进行专项检查,凡虚假宣传年份的,要严肃查处。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酒类广告不允许出现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而将虚假的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做酒类广告更是严重违法行为。”桂林市一工商执法人员说,早在1996年3月,针对许多评比活动以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公平竞争环境,助长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因此,凡在酒类广告中出现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未报国务院审批的评比、评选、评价、评奖、评优、展评等结果的文字,均属虚假违法广告,要依法处理。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要求,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内,酒精浓度大于0.5度的酒精饮料必须贴有劝酒警示语。而六顺酒厂的酒瓶标签不仅没有劝酒警示语,还在标签上印上“适合不同人群随意饮用”字样,公然鼓动、倡导、引诱人们无节制饮酒。这一违法行为应为酿酒企业引以为戒。

  工商执法人员告诫:酿酒企业发布广告形式必须合法。如果表达形式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仅要受到法律法规惩处,而且消费者对商家所要表达的信息失去起码的信任,也可能因此让商家遭受损失。因此,合法性是酒类广告宣传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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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饮酒的动作;(三)未成年人的形象;(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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