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7月10日下午14:00在本公司北厂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1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942,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8%。具体统计数据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41,942,00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6.7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41,709,00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6.6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233,0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9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启林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胡建飞先生因公务未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邓连成先生、周伟先生因公务未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郝卿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