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罗平县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侵权酒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促进我县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我县酒类流通领域消费量大的白酒、啤酒、葡萄酒。
(二)重点单位。酒类批发、零售、仓储企业。
(三)主要工作
1.严格落实酒类流通经营备案登记制度。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开展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照要求办理酒类流通经营备案登记(证);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等情况。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的,依法严肃查处。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酒类经营从业人员、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将备案登记信息按照要求上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
2.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对未按照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责令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3.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强和规范酒类流通的管理。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随附单》等为切入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对进口酒类的市场管理,严格按照《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在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加快建立酒类流通日常管理机制,加强从备案登记到日常监管,要求酒类流通经营企业懂相关法律,懂办理程序,懂违规处理条例,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积极推进地方酒类管理的规范化进程。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25日—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努力营造专项整治行动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11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组织排查酒类经营者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排查酒类流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酒类流通中的违法行为,切实整顿和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31日)。对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总结工作成效,梳理存在问题,构建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指导。由县商务局牵头,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与,成立罗平县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商务局副局长杨红英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具体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发布专项整治信息。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企业负第一责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切实做好整治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宣传单、横幅、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大力宣传和报道诚实守信企业,增强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
(三)严格依法整治。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不断提高酒类流通行业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部门间配合,全力查处案件。坚决杜绝以检查为名的乱罚款、乱收费、限制酒类流通等行为。
(四)加强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建立工作信息专报制度,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对外公布违法经营企业的举报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本地酒类流通市场基本情况、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分别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县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联系人:张进友,电话:8227785,传真:8215121邮箱:[email protected]。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各地、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汇总报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