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津县政府发出公告,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措施规范整顿盐津白酒生产经营行为,以加强对酒类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壮大白酒产业,提升盐津白酒质量和品牌,保护白酒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凡在盐津县境内从事白酒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白酒生产相关资质条件,即具有白酒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方能生产,对无证生产或证件不全的将按相关规定依法取缔和予以处罚;在批发白酒商品时,必须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且有合法的相关商标标识。凡在盐津境内从事白酒销售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到县经科局进行备案登记,取得《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且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以便监督检查,并按时年检;对每批购进的白酒商品,也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加盖白酒生产者(供货方)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要建立购销台账,并保存3年及其以上,以便县经科、工商、质监、食药监、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台账进行检查。散装白酒销售者要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盛装容器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盐津白酒统一的标签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销售者及其联系电话,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坚决禁止生产、销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无盐津白酒统一的标签标识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超过保质期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不符合盐津地方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等的其他白酒商品。
按照有关要求,全县各白酒类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个体经营户于2014年9月15日前向县经科、质监、卫生、工商、食药监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和换发有关经营资格证件,逾期未申办的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并依法从重处罚。规范整顿行动中,各乡镇和县经科、工商、质监、卫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通力协作加强盐津白酒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经科局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阻挠白酒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