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市商贸部门先后对全市重点连锁商场、超市、酒店、酒家等酒类商品消费主渠道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有部分经营场所未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现场无法提供酒类流通随附单,未向供货商索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复印件,未在经营场所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警示牌,未建立酒类商品经营购销台账。
案例点睛: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保留3年。记者林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