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5日讯 (记者 苏菁 通讯员 周斌 徐蓉蓉) 近日,昆山张浦镇的赵先生因为喝了在当地超市购买的过期黄酒感到身体不适,要求超市赔偿损失。但超市认为,黄酒是种特殊商品,民间传统就是越陈越好,赵先生属于没事找事。双方各执一词,和解不成,闹到当地消保委。
黄酒是不是越陈越好呢?张浦镇消保委认为,判断黄酒是否过期的标准是其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而不是民间传统之说。如果黄酒销售时的日期已经过了其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即可视为过期食品。
今年11月10日,赵先生在该超市购买了6瓶“悦华黄酒”,每瓶售价12.8元。6瓶“悦华黄酒”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12年11月8日,保质期二年,以此推断,赵先生购买这些黄酒时已过期2天。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过期食品可“以一赔十”,超市须赔偿赵先生医药费和十倍于黄酒购买价的赔偿金,即医疗费82元、6瓶黄酒的十倍赔偿金768元,加上6瓶酒的钱,共计926.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