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东莞市第一法院与市工商局签署《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商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备忘录》,加大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昨日,双方各推荐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以提醒消费者、商家和企业。
案例1
商场销售假酒赔偿4万元
2010年10月19日,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剑南春酒厂委托人员在东莞市桥头镇邓某经营的东莞市桥头金联百货商场,购买了一瓶显示“剑南春”字样的酒,并取得发票和销售小票各一张。
后经剑南春酒厂的工作人员鉴定,案涉酒为假冒原告公司产品。被告确认发票是其开具,但表示酒均由专柜售出,并提交了一份租赁合同,但未能提供专柜的营业执照。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案件评述
本案中,被告既然经营商场,就需要对商场中的每一件商品负起责任。即使商场将柜台出租给其他人经营,出租关系仅是内部关系,商场亦要对外承担责任。本案中,柜台销售了假冒的剑南春酒,商场却无法举证该酒是合法取得,也不能说明该酒的提供者,显然并没有尽到其相应的注意义务,当然需承担责任。
案例2
代工侵权手机被罚10万元
陈某自2010年5月10日至2010年8月9日期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新贵路6号一、二楼设立“东莞科佳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东莞科佳迅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手机组装加工的违法经营活动,收取加工费。
在此经营期间,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加工带有“金立”商标标识的l6型号手机10台,以及其他品牌手机成品3944台。
东莞市工商局调查后认定,当事人陈某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无照经营行为;2、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3、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罚款90000元,上缴国库; 4、对当事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评述
本案中,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是交织在一起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设手机加工厂并从事商标侵权的经营活动,因此不能单纯的将本案视为无照经营案件,而应当对其主要的商标侵权行为一并予以查处,避免当事人避重就轻,逃避法律法规的处罚。
当事人陈某加工的带有“金立”等商标的手机,虽然其是接受别人委托加工,仍然侵犯了相关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