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5月1日起,危险驾驶罪正式实施,醉酒驾驶按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统计分析显示,“中青男”占酒驾人数近八成、晚10时“下半场”醉驾高发、酒精含量超2倍以上的逾六成。
案件数量未出现明显下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分析称,以已经判决的34宗案件为例,今年第一季度的危险驾驶刑事犯罪呈现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以20—40岁之间的中青男性为主,占全部人数的近八成。第一季度已结犯罪主体34人,全部是男性,并无女性司机,年龄*小的20岁,年龄*大的60岁。其中以20岁—30岁之间的男性*多15人,其次为30岁—40岁之间的男性13人,两者分别占全部人数的44.11%和33.33%。
二是夜晚“下半场”是事故高发时间,集中为晚上22时至凌晨4时。据统计,晚上22时至凌晨4时是事故多发时期,占全部案件的58.82%,其中零点至凌晨的案件11宗。晚上22时之前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41.18%。其中单时刻以21时、1时、22时为高发时刻,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3.53%、15.38%、14.71%。
三是酒精含量超标两倍以上的人数逾六成。第一季度,已结案件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至160毫克/100毫升之间的人数有13人,酒精含量超2倍的有18人,酒精含量超3倍的有3人,酒精含量超2倍以上的人数占总人数的61.76%,其中酒精含量*高的竟达266.72毫克/100毫升。
四是肇事车辆多为小轿车,摩托车也应引起重视。
五是犯罪后果不严重,潜在危险较大。虽然危险驾驶罪相比较于交通肇事罪,犯罪行为后果严重性小于后者,但是危险驾驶罪潜在危险较大。如醉酒驾驶人在等红绿灯或高速公路车辆行驶过程竟然睡觉,追尾重型货车致使驾驶人本人受伤、碰撞路边停靠的车辆、追尾警车等,说明醉酒驾驶人的意识已经受到酒精的严重影响,致使意识不清,对社会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如果发生事故则后果不堪设想。
据了解,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年第一季度共受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53宗,相比2012年72宗、2013年的97宗、2014年的162宗,案件数量未出现明显下降趋势,严厉打击酒驾行为刻不容缓。
多数事发原因是和朋友喝酒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分析危险驾驶罪案件多发原因,主要是:一是行为人思想上存在侥幸意识。二是社会“酒桌文化”及“好面子”思想作怪。这也是统计中出现大部分驾驶者事发原因均是和朋友吃饭喝酒后强行驾车。三是对醉驾标准及酒精危害认识不到位。四是代驾行业亟待规范。
对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三点建议:首先保持严查严打酒驾的高压态势。建立查处酒驾的长期有效机制,筑牢严厉打击酒驾的高压线、防护墙,做到查处酒驾全方位、无死角,绝不放过漏网之鱼。形成驾驶者不敢酒驾、不想酒驾、不能酒驾的局面,使“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并严格落实执行。其次加强宣教力度,破除不良酒桌文化。三是规范代驾行业,提供优质代驾服务。来源:南方日报作者:朱晋代小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