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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牛栏山”销至德州宁津20余饭店超市
编辑:华华  发布:2015/7/5 18:38:56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收瓶、灌装散酒、贴假商标,一瓶瓶“牛栏山”就可以“出厂”了,这些冒牌牛栏山酒被销售至宁津及周边地区20余家超市、饭店。近日,宁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制售假酒案。

  去年,牛栏山酒宁津代理司某发现,自己的销售区域市场上出现了不少假牛栏山白酒。司某走访调查得知,刘某在宁津境内销售假牛栏山白酒,随后司某向警方报案。很快,宁津警方就将刘某销售的“牛栏山”白酒扣押,并请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刘某销售的“牛栏山”酒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证实宁津警方扣押的“牛栏山”白酒属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刘某只是销售并不生产,那假酒从何而来?经警方调查,假冒牛栏山白酒来自北京市大兴区。周某今年32岁,湖北省随州人,住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邢各庄村,他将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酒厂购买的散装白酒,灌装到收购的牛栏山酒瓶中,用购买的假冒牛栏山商标、瓶盖、酒盒、包装箱等包装加工成牛栏山白酒。

  据悉,自2013年至2014年10月间,周某销售给刘某的假白酒,货款近12万元。从销售记录看,刘某购进假冒牛栏山白酒后,销售到宁津县20余处饭店、超市,销售额共计14余万元。

  日前,宁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周某、刘某庭审中均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偶犯、初犯,刘某案发后有自首行为,其行为均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晚报记者靳冬群通讯员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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