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红酒消费者向商家要求十倍赔偿
超市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酒,被消费者告上法庭。近日,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由法官主持调解,某超市当庭赔付消费者魏某人民币3700元。
今年4月16日下午,魏某在江华县城某超市内购买了23瓶“华夏英雄牌”赤霞珠干红葡萄酒、13瓶“亚洛尼牌”品丽珠干红葡萄酒,一共支付720元。魏某食用这些红酒后,出现了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随后,他查看了红酒的标签,并查询有关法规,发现这些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规定,魏某遂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某超市返还货款720元、赔付十倍赔偿金7200元,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若干。
该案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出庭应诉,均表达了希望调解结案的想法。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某超市当庭赔付3700元给魏某”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通讯员 卿凯 冯香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