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忠宝、伍和来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3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4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来源:中国白酒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