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45元就能买到一瓶黑方威士忌?如此低廉的售价难免让人心生疑问,售酒的商行也因此引起了黑方威士忌酒的生产商荷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的注意。经过一番调查取证,黛尔吉奥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商行推上了徐汇法院的被告席。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商行停止销售侵害原告黛尔吉奥公司对“johnnie walker”、“black label”、“黑牌”、“尊尼获加”等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万元。
2010年1月18日,位于上海漕宝路上的某食品商行来了几位特殊的客人,他们从店里以54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箱总共12瓶洋酒,商行为此出具了销货清单。
2011年9月,徐汇法院收到了荷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提交的诉状,而被告正是上文中销售洋酒的这家商行。据黛尔吉奥公司诉称,原告是全球*大的酒精饮料生产商及*大的酒类综合公司之一,自1909年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威士忌酒上使用“johnnie walker”、“black label”、“黑牌”、“尊尼获加”等商标标识,此后这些商标在中国被予以注册。“johnnie walker/尊尼获加”是原告苏格兰威士忌产品主打品牌,其子系列“black label/黑牌”也凭借优良的品质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2010年年初,原告发现被告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商标的假冒威士忌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被告商行辩称,被告并不知道被控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该商品也有合法来源,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johnnie walker”、“black label”、“黑牌”、“尊尼获加”等商标。2010年1月18日,原告委托的调查人员在被告商行购买了一箱洋酒,整个过程由公证人员全程记录并出具公证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将封存的被控侵权洋酒交由原告在中国地区的总经销商帝亚吉欧上海公司进行酒液检验。检验结论显示,送检的12瓶洋酒均不是原告公司产品。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洋酒一箱12瓶为540元,单价仅为45元,远低于原告同类产品的一般市场零售价,被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12瓶洋酒瓶盖松软,做工粗糙,其中多瓶存在漏液现象,与原告知名商品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存在明显差异。帝亚吉欧上海公司的检验报告内容翔实,论证细致,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尽管被告提出,帝亚吉欧上海公司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对检验结果持异议,但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酒品在外观上除肉眼比对存在一些差异外,通过技术手段对其酒液进行检验可以更加确实充分地证明其真伪。而酒液本身的成份和配方属于权利人和生产企业*需要保密的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从知晓,原告作为外国法人,通过技术培训和权利授予的方式委托其集团成员帝亚吉欧上海公司对中国境内的产品和样本进行技术检验,属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常做法,并无不妥。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洋酒不是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此外,通过与原告的商标注册证比对,被控侵权洋酒在瓶盖正面、顶部的标识与原告“johnnie walker”注册商标一致,瓶贴正面、瓶盖顶部的标识与原告“black label”注册商标一致,背贴的标识与“黑牌”、“尊尼获加”注册商标一致。瓶身和斜贴上的两处标识也与原告的另两个图形注册商标相同。由此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对“johnnie walker”、“black label”、“黑牌”、“尊尼获加”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因此法院依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参考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销售规模、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