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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识“酒中极品”虚假宣传被判3倍赔偿
编辑:平平  发布:2016/3/4 21:19:33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包装标识“酒中极品”超市因虚假宣传被判退还货款并3倍赔偿

  超市销售的商品上标有“酒中极品”等字样,包装标识“酒中极品”虚假宣传被判3倍赔偿,消费者起诉要求3倍赔偿。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判决该超市退还货款并进行3倍赔偿。

  李某在某超市购买4瓶白酒,共花费2036元,之后发现这4瓶白酒外包装均印有“被中国白酒界专家誉为‘酱香经典、酒中极品’”等字样,他认为明显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遂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3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包装标识“酒中极品”虚假宣传被判3倍赔偿,超市销售的4瓶白酒在外包装上印有“酱香经典、酒中极品”等字样,属于夸大所提供商品质量、性能,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超市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判决超市退还李某货款2036元并3倍赔偿损失6108元。

  法条链接:包装标识“酒中极品”虚假宣传被判3倍赔偿《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高级”“*佳”等用语。2000年1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载明:“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高级’‘*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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