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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批发许可证发证山西省办法细则
编辑:平平  发布:2012/5/26 17:11:50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为了对酒类市场进行规范,让人们能够安安全全的购买酒类,特根据酒类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套管理办法。
  一、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须依法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均须按照《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
  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者是指专门从事酒类批发业务、连锁集团公司、酒类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中心)等单位。
  二、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不同地区从事酒类批发业务须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1、省辖市: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50平方米以上。
  2、县级市: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3、县城: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25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30平方米以上。
  4、乡镇及集贸市场: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
  5、注册资金须市、县相关部门的验资报告。
  6、营业和仓储场所须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
  1、熟悉酒类商品的基本知识;
  2、熟悉酒类商品的保管、储存常识;
  3、熟悉酒类感官、理化、卫生三大指标的各种标准;
  4、熟悉酒类商品标签标准和名优标志、特定标志的使用规定;
  5、掌握鉴别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
  6、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7、经酒类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酒类经营人员资格证书》。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从事酒类批发须设有总帐、明细帐、商品帐、采购帐、保管帐等,帐目和报表能如实反映经营状况,采购帐应保证采购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2、须设有《酒类流通随附单》台帐,详细记录所购销的每一批次酒类商品的来源、去向、数量、随附单号码、金额等,并保留底联备查。
  (四)有合格的、功能齐全的符合网络办公要求的包括电脑、打印机等在内的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核发放程序
  (一)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领取、填报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对申请填报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酒类管理部门。
  (三)各市酒类管理部门自收到县(市、区)的审查意见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县、市如因工作方面的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做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各市发放的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详细信息,于每季未按时上报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酒类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3月份。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每三年换发一次。经营者逾期不年检、换证者,由当地酒管部门吊销酒类批发许可证,取消批发资格,及时通知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告。
  五、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和酒类经营人员资格证书,由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制。
  六、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同时,晋贸法字〔1999〕第165号文件规定的《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发证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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