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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天北京一超市被罚50万:59元一瓶酒敢标原价498元
编辑:华华  发布:2017/3/8 9:53:12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佚名

  【59元一瓶酒敢标原价498元,乐天被罚50万】市发改委1月对乐天超市进行了检查,结果显示其中8种商品存在价格违法情况,如一款五粮液标示“原价498现价59.9元/瓶”,经查其原价为59.9元。市发改委昨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万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发改价格处罚20178号

  2017年03月06日

  当 事 人:乐天超市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三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金钟仁

  根据春节前市场检查安排,我委自2017年1月20日至22日,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在销售商品时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1. 2017年1月20日,你单位销售货号为6944910318012的“福临门水晶米5kg/袋”时,标示“原价52.90 现价29.90元/袋 降价期间01/20-02/02”。经查,该商品此次促销活动的原价为29.90元。

  2. 2017年1月20日,你单位销售货号为6902212053345的“52度西凤年份封藏酒”时,标示“原价268.00 现价49.80元/盒 降价期间01/12-02/14”。经查,该商品此次促销活动的原价为55.00元。

  3. 2017年1月20日,你单位销售货号为6933049940973的“恒源祥女士内裤”时,标示“原价39.90 现价29.90元/盒 降价期间01/17-01/27”。经查,该商品此次促销活动的原价为29.90元。

  4.2017年1月20日,你单位销售货号为6901382088645的“五粮液52度名家风范绵柔500ml/瓶”时,标示“原价498.00 现价59.90元/瓶 降价期间01/20-02/07”。经查,该商品此次促销活动的原价为59.90元。

  5.2017年1月20日,你单位销售货号为2489310000005的“天福号烤鸭1000g”时,标示“原价75.00 现价68.00元/个”,未标明降价期限。经查,该商品自2016年12月6日起,售价一直为68.00元,此前*近一笔交易在11月29日,成交价为59.00元,此次促销活动的原价为59.00元。

  6. 2017年1月20日,你单位销售货号为6924107766390的“如水梦想成真礼盒1300克/盒”时,标示“原价399.00 现价299.00元/盒 降价期间01/12-02/14”。经查,该商品此次促销活动的原价为329.00元。

  7. 2017年1月20日,你单位销售货号为6901798182517的“泸州老窖52度m6清溪谷500ml/瓶”时,标示“原价298.00 现价49.90元/瓶 降价期间01/20-02/02”。经查,该商品此次促销活动的原价为49.90元。

  8. 2017年1月20日,你单位销售货号为6901382078554的“五粮液52度豪华五星级500ml/瓶”时,标示“原价598.00 现价139.00元/瓶 降价期间01/20-02/02”。经查,该商品此次促销活动的原价为139.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交易记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因上述商品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以上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鉴于你单位此前因价格违法行为接受过行政处罚并被责令改正,且经我委提醒告诫后仍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处罚规定》第七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八条第(八)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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