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下旬,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法院的一起刑事判决,使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润雪花”)一桩收购地方啤酒企业的行为陷入贿赂漩涡,判决认定的贿赂款数额达3373万余元。这一贿赂行为发生在华润雪花收与山东琥珀啤酒厂的7名原管理人员之间。华润雪花同意上述管理人员在收购后的企业内持股10%,然后,前者再溢价回购这一股份。邹平法院的判决认定,此行为系这7名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收受华润雪花的贿赂,7人由此全部获刑。华润雪花方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为,这样的安排是一种惯例。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这7名高管均不服判决,已经向滨州中院提出上诉。
获刑
琥珀啤酒厂改制过程中,董金河等7人于2009年2月12日注册成立邹平众邦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众邦公司”),注册资本360万元。当年3月5日,众邦公司与华润雪花签订合资经营合同,众邦公司出资1800万元,占收购后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一年后的2010年3月2日,众邦公司与华润雪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众邦公司将10%的股份转让给华润雪花,转让价格为6300万元。收到收购款后,众邦公司在2010年9月4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分配方案,投资收益4497余元,上缴税金1124万余元,净利润为3373万余元。按照投资比例,董金河分配2278万余元,朱兆岭分配281万余元,刘恒民、宋晓柏、杨成华、田洪波各获得187万余元,李国栋获得93万余元。
一审判决认为,董金河、刘恒民、田洪波、朱兆岭、李国栋、杨成华、宋晓柏等7名琥珀啤酒厂原高管利用担任琥珀啤酒厂领导的职务便利,在华润雪花收购过程中,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他们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董金河一审获刑20年,其余6人获刑均超过10年。一审中,董金河等7人对于受贿罪的指控全部予以否认。董金河等7人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观点为,7人投资成立公司入股华润雪花,是邹平县政府总体改制方案的一部分,不是他们7人自主决定和控制的,不是受贿的形式。退股获利,也不是收受贿赂的形式。股权溢价转让的行为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得到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是合法的商业行为,不构成受贿。7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