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资讯 - 市场行情
皇台酒业买卖合同纠纷案收到民事裁定书
编辑:蕾蕾  发布:2017/11/10 7:29:01  来源:中国白酒网  作者:佚名

  11月9日晚间,皇台酒业(000995发布公告称,日前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宜宾圆明园公司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号:武国用(2011)第091号】及地上建筑物价值104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0月25日,公司称收到宜宾圆明园公司诉讼书,要求赔偿1033.85万元。公司表示,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下为公告全文: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公告编号: 2017-118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8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圆明园公司”)对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财产保全的(2017)甘06民初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参见2017年10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7-109)。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宜宾县柏溪镇大园们一建司宿舍。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 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 职务:董事长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号:武国用(2011)第091号】及地上建筑物价值104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武国用(2011)第091号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三、裁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号:武国用(2011)第091号】及地上建筑物价值10,4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6民初90号之一。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9日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于网络,为传递信息之用,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内容的真实性本站未做更多核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或因多重转载等因素对其来源及作者标注有误的,其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因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025-84501668)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删除处理,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此声明。特别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酒虽好喝,少饮多益!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利国!利民!利家!利己!
优秀酒企推荐
市场行情
最新头条新闻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