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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红酒缺标签 商家判赔十倍
编辑:蕾蕾  发布:2018/2/9 11:39:25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作者:佚名

  原标题:红酒缺标签 商家判赔十倍

  张某花13万余元购买的48瓶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签,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一审法院认定,商场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据此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商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6年6月,张某在北京某商场花13万余元购买了48瓶原产国为法国的红葡萄酒。因商品上没有中文标签,张某起诉要求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一审判决商场退还张某货款13万余元并支付赔偿金138万元。同时,张某退还48瓶红酒。

  判决后,商场上诉认为,涉案食品有中文标签,只是在销售时未粘贴,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也未对他人造成误导,仅是销售瑕疵,故不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涉案食品系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但未按上述规定粘贴中文标签,故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被告商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食品尽到了必要的查验义务,且涉案食品未粘贴中文标签属于显而易见的事实,故不能证明主观上不构成明知。另外,未粘贴中文标签不仅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且使消费者对涉案食品的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了解,因此不属于标签瑕疵的范畴。一审法院认定商场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据此判决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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