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烟台4月25日讯 (记者 孙毅 通讯员 张景伟) 因为在商标和宣传册上使用长城图形等相关标识,烟台一酒业公司被中粮集团以涉嫌侵权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酒业公司使用的相关标识有其合理性,不会构成市场混淆,不属于侵权。4月2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烟台公布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去年烟台知识产权案件中商标权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原告中粮集团经受让或经核准取得部分“长城+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诉称被告烟台某酒业公司在2016年成都春季糖酒会上展示的葡萄酒标及印制的宣传册上突出使用英文waterwall和长城图形,与原告拥有的以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原告的商标权,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烟台某酒业公司则主张其经授权使用案外人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享有的某注册商标,且被控侵权标识为蓬莱阁实景图,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将涉案注册商标分别与涉案葡萄酒上的被诉标识进行比对,两者图形的中长城图形构图、颜色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不相似,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而被告作为蓬莱当地企业,在包装上使用蓬莱阁实景图有其合理性。*终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
根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保护白皮书,2017年商标权案件数量明显上升。2017年,全市两级法院共新收商标专用权民事纠纷案件297件,比2016年上升了85.63%。
涉及的产品包括了药品、保健品、酒类产品、化妆品、文化用品、日常消费品、汽车零配件等各类与普通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商品。其中,主要涉案商标包括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前列康”商标、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完美芦荟胶”商标、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珍视明”商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