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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档酒装进茅台酒瓶叫卖 海南"假酒王"获刑7年
编辑:杨娟  发布:2012/6/4 23:11:13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海口市蓝天路“文华行酒业”老板谢某与会制作假酒的妹夫凌某合作,收购名牌空酒瓶,采取“将低档酒灌装入高档酒瓶”的方式制作假冒伪劣的“茅台”、“五粮液”等各类品牌的中高档名酒。之后,再送往海口市南源酒行总店、德隆商行等多家酒行销售,从中赚取高额利润。5月31日,制假售假涉案的10名人员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收购名牌空酒瓶灌装低档酒再卖酒行老板售假酒获利60多万元
  谢某今年37岁,是广西博白县人,在海口蓝天路开了“文华行酒业”。2010年7月份,谢某和妹夫凌某(41岁,广西博白人)先后雇请了同乡朱某(男,现年19岁)、王某(未成年)、李某(现年20岁)组成制假团伙。该团伙进行了分工,谢某为主要负责人,负责出资购买各种制假工具、原料酒、运输及联系销售网络。凌某负责收购高档酒水的空酒瓶、酒盒、购买商标标识、瓶盖,承租多个制假窝点,并带领员工在各制假窝点进行灌装、压盖封口、贴标签、包装等制假工作。
  该团伙采取“将低档酒灌装入高档酒瓶”的方式,制作假冒伪劣的“茅台”、“五粮液”、“路易十三”、“蓝带马爹利”等各类品牌的中高档名酒。制成假冒酒后,凌某根据谢某的要求,与朱某等3人将假酒送往海口市南源酒行总店、德隆商行、酒泉鼎酒行等多家酒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到60多万元。
  卖酒同行卖假酒引起眼馋请来制假“师傅”自造自卖
  除此之外,海口五指山路酒泉鼎酒行老板陈某(33岁,海口人)在购买了谢某等人推销的各类假冒酒水之后,得知凌某会做假酒,便多次让凌某到其住处制作各类假冒酒水。每次接到陈某的电话邀请,凌某都会请示谢某同意,再分别与王某等3人带上制假酒的工具、空酒瓶、包装物、商标标识等物品,前往陈某住处制作假酒,原料酒则由陈某提供。根据陈某的要求,凌某等人分多次制作了“五粮液”、“蓝带马爹利”、“红花郎”、“茅台”等名牌假酒多箱。制作完后,陈某即按量支付制作加工费。事后,陈某将制作的假酒分销给了客户,从中谋取高额利润。
  2011年5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谢某、凌某等人,并从谢某的制假窝点缴获酒水一批。经鉴定,缴获的酒水均系假冒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万多元。
  两酒行老板雇工人制售假酒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美兰区法院认为,谢某为了获取非法利润,从2010年7月到2011年5月,伙同凌某、朱某、王某、李某,以低档次酒水冒充高档次好酒的手段,生产大量以次充好的假冒名酒进行销售,共计销售金额60多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陈某也伙同凌某等人采取同样方法,生产大量假冒名酒进行销售,另外还销售了部份从谢某处购买来的假冒名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0644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他酒行老板、员工陈淑某、吴某等4人,明知是他人生产的以次充好的酒水,而购买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鉴于谢某、凌某能自愿认罪,且有部分假冒酒水尚未销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同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李某只是谢某、凌某雇佣的帮工,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酒行老板负责人陈淑某、吴某、陈某能自愿认罪,具有悔改之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名主犯获刑7年共处罚金百万元制假售假涉案另外8人均获刑
  5月31日,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凌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朱某、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未成年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陈淑某等4人也分别获刑,并被处罚金6万元到20万元不等。(何慧蓉 李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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