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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被驳回商标案却凸显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
编辑:蕾蕾  发布:2020/1/17 11:11:46  来源:葡萄酒资讯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内容显示:

  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卡斯特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985号行政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该案件后,*终进行了审理终结,判决:驳回卡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溯:

  2017年10月23日,卡斯特公司向法院申请上诉,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执行董事李道之,引证商标注册人为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在原审庭审中,卡斯特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提交了“cavesmaitre”及s92、s93、s95、s97及其名下注册的商标信息及引证商标权利人“sq7”商标信息等证据,证明卡斯特公司名下类似商标的注册情况。

  原审法院则认为,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卡斯特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驳回了卡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卡斯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理由:

  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标志;

  2.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驰名商标中文“卡斯特”对应的外文商标,与“卡斯特”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中的s99主要作为系列产品的分类符号加以识别;

  3.与本案相同情形的其他商标获得了核准注册;

  4.诉争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之前的2012年开始使用,不会与其构成混淆。

  众所周知,此前卡斯特公司与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大战”绵延十年之久,十年之争撤三、复审、转让均未达成和解,*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法院判决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终获胜,该案件亦成为葡萄酒行业*大的商标侵权案,影响深远。

  笔者翻阅商标注册,含cavesmaitre子品牌33类(葡萄酒)商标已经非常完善

  商标有胜有败商家常事,然而这并不是本文的关注点。“对于卡斯特公司来说,因为经历过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所以对商标等相关知识产权格外重视。”一位业内人士对笔者说。

  而对于此次卡斯特公司商标案被驳回,酒斛微酿ceo白羊徐则表示:“尽管结果对卡斯特是遗憾的,但其商标注册之成熟、打法之完善足以管中窥豹。整个案例的呈现:“1. 标识各品类的能注册的全部注册,绝不留藏潜在风险;2.品牌子系列注册,服务主品牌布局子品牌杠杆效应,先占位知识产权;3.即便品类品牌注册受阻也要拼了命一争到底,关乎企业品牌就像爱护自己的眼珠子。回顾‘中法卡斯特’旷日持久大战,如此重视并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的企业确实值得更多酒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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