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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4家商行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酒被判10倍赔偿金
编辑:蕾蕾  发布:2020/4/3 10:50:37  来源:中国葡萄酒资讯网  作者:覃易琼 伍凤妹

  因销售不能提供合法进口来源的洋酒,四名被申请人依法被判令向申请人支付涉案商品价款10倍赔偿金。3月30日下午,海口中院对四宗涉及食品安全的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件进行网上开庭,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海口中院供图)

  该四宗案件系再审申请人任某某分别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原海口美兰某兴食品商行经营者)、海口美兰龙某某烟酒行、鞠某某(原海口美兰某静商行经营者)、海口美兰鑫某某商行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经历一审、二审,并经省高院指令,由海口中院进行再审。因四宗案件申请人相同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合议庭决定合并审理,分别裁判。庭审当天,除被申请人李某某未线上到庭外,其余当事人均线上到庭参加开庭。

  对于任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李某某向申请人任某某销售涉案红葡萄酒时该红葡萄酒已超过载明的保质期,属于不安全的食品,且其无法提供涉案红葡萄酒的合法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在进货台账上记录涉案食品并保存相关凭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李某某向申请人支付涉案商品价款10倍赔偿金。

  对于任某某与被申请人龙某某烟酒行、鞠某某、鑫某某商行的三宗案件,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三名被申请人作为经营预包装食品、烟、酒等食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任某某销售的涉案洋酒,无中文标签,无法获知商品来源以及是否安全、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属于不安全的食品,且未能提供涉案洋酒的合法进口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涉案商品价款10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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