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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宁查处一起酒水经销商发“瓶盖费”商业贿赂案
编辑:郭兆东  发布:2011/11/10 9:02:32  来源:亚心网讯  作者:佚名

   销售员让饭店、娱乐场所的服务员为其推销啤酒,然后凭啤酒瓶盖给服务员发“瓶盖费”,几个月共支付2000元“瓶盖费”。

  ? 近日,新疆伊宁市工商局立案查处了一起“你帮我卖酒,我给你瓶盖费”的推销啤酒商业贿赂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久前,伊宁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某酒水经销商在销售啤酒、饮料过程中为了增加销售量,付给酒水服务员“瓶盖费”。经初步调查,伊宁市工商局以商业贿赂案立案查处。

  9月26日,记者从伊宁市工商局获悉,当地的啤酒促销员李某在销售某品牌系列啤酒、系列饮料过程中,利用顾客对服务员的信任,与伊宁市12家娱乐场所、餐厅经营者口头约定:只要帮忙推销其代理的啤酒,将得到每瓶0.5元-3元不等的提成,而提成的依据就是啤酒瓶盖。

  通过这种方式,李某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向12家娱乐行业、餐厅服务员共支付2000元的“瓶盖费”,而李某也从中获取十几万元的销售收入。

  收取几毛几元的“瓶盖费”难道也违法?伊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说,李某在经营中以“瓶盖费”的名义,对娱乐场所、餐饮企业以及服务员实施贿赂,目的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扩大销售获得利润。主观上是故意的,损害了同行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因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贿赂行为。

  据了解,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伊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说,由于销售商提供瓶盖费,服务员在推销时会主动推销这类产品,从而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才是商业贿赂的*大受害者。“一个瓶盖钱不多,但加起来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给服务员瓶盖费,在这个行业里很常见。”在乌市幸福路一家饭店当服务员的小王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是等客人结账后,服务员就把这些饮料盒、瓶盖交给总台,由总台找酒水、饮料经销商兑现。

  首府一位红酒推销员向记者坦言,酒瓶盖回收返现的标准会因酒价不同而有高有低,酒价越贵返得越多,有的一个1元,有的一个达十几元。“酒店服务员把我们的酒推销出去后,我们会直接找服务员兑现。”通过这种方式,经销商获得市场占有率,酒店赚钱、服务员得到好处,大家都满意。

  自治区酒类流通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自2000年年初开始,这种现象在疆内的一些酒店、饭店、娱乐场所出现,目前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成了行业潜规则。“而采取这种手段一般都是新品为打开市场,但这种默契的潜规则属违法行为”。

  据介绍,*早出现“你帮我促销,我给你回扣”的是啤酒销售商。随之,白酒、红酒甚至饮料也相继出现了类似的促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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