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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不要借合同之名赖账
编辑:亮亮  发布:2012/9/17 15:28:24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可口可乐拒绝兑奖的理由是什么呢?可口可乐(广西)饮料有限公司说,贺凤伏不是购买可口可乐产品的消费者,不具有兑奖的资格。他们认为,“大批量收购瓶盖并非正常消费者行为,不符合促销活动针对的消费者主体”,并有“套利、挣差价”之嫌。这下笔者终于明白了,为什么企业策划营销活动时,在具体操作细节上都会加上一句“本公司拥有*终解释权”,实在是“深谋远虑”,太具“战略眼光”了!

  但可口可乐既然进行了这样一次刺激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活动,当初的兑奖要求是如何的呢如瓶盖内印有“送一罐可口可乐330毫升汽水”的字样,即可获赠可口可乐330毫升汽水一罐,中奖者需携带中奖瓶盖前往指定兑奖点兑奖。当然还有一条,就是在指定的时间期限后,一旦过期之后才去兑奖,自然应该责任自负。正如可口可乐的法律顾问覃治所说,一旦公司推出了这项举措,与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问题是众所周知,合同的兑现,需要的是一诺千金,说到做到。如今贺先生要求兑奖的所有瓶盖上都有“送一罐可口可乐330毫升汽水”的字样,而且决非假冒,同时去兑奖的时候也在公司规定的兑奖有效期内。跟由公司单方面规定的兑奖规则一点没有矛盾或冲突。如果公司是一个讲诚信的公司,那么很简单,一个不少地兑现。

  但公司如今找出一个“大批量收购瓶盖并非正常消费者行为,不符合促销活动针对的消费者主体”这样一个理由来拒绝兑奖,这个“理由”说得通吗?如果没有消费者“大批量”的购买行为,贺先生的“非正常消费行为”怎么可能发生?按照这样的逻辑,显然,可口可乐的这种行为应该属于“非正常营销行为”了?这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口可乐不应该搞不清楚吧?何况由公司制定的兑奖规则所要求的是兑奖的“认瓶盖不认人”原则,如今却变成“认人不认瓶盖”了,这不是擅自改变游戏规则吗?而且,直接购买可口可乐的消费者来兑奖,与由贺先生这样统一来兑奖,对于公司的利益有任何影响吗?对公司来说,不是一回事吗?公司会因此而多付出一分成本吗?

  至于公司说贺先生的行为有“套利”、“挣差价”之嫌,这倒是实情。不过,“套利”也好,“挣差价”也好,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可以的。而且这已经是履行合同之外的问题了,假如可口可乐觉得贺先生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向执法部门举报,而不是以此为借口来拒绝兑奖。

  显然,可口可乐是看到贺先生一下子要兑奖上10万的瓶盖,觉得贺先生这样的行为是在“套利”与“挣差价”,让公司开始心里不平衡了。但根本的原因还是消费者在国际大公司的心里缺乏起码的他们经常挂在口头的那种地位。而且“*终解释权”无一例外地都掌握在公司手里,于是“店大欺客”的戏就经常上演。这不,可口可乐的老冤家百事可乐不久前就被一家公司告上法庭,因为它对这家公司销售的865箱“再来一瓶”拒绝兑奖。而那家公司可是完全“具备兑奖资格”的。如果可口可乐在讲诚信与赖12万瓶饮料之间,还是坚持选择自己制定规则,然后自己又来改变规则,以便赖账的不光彩行为,那么贺先生的选择也很简单,跟可口可乐到法庭上讲理去。这对可口可乐这样一个百年老品牌,真的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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