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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包装的酒类商品9月1日起将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编辑:平平  发布:2023/4/19 11:43:28  来源:福建省酒业协会  作者:酒类零售与连锁

  公众咨询问题:有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咨询

  领导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两个问题想请教:

  一是到2023年9月1日gb 23350-2021标准实施后,市场上流通的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前的饮料酒产品,其监管标准是依据原标准gb 23350-2009还是新标准gb 23350-2021?二是因为酒的特殊属性,目前还有部分年份酒在市场上流通(比如80、90年代生产的),如产品不符合gb 23350-2021要求,在2023年9月1日后是否可以继续销售。请领导指导解惑,谢谢!留言日期:2023-04-04

  市场监管总局答复:

  您好!《标准化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因此,gb 23350-2021实施后,不符合gb 23350-2021要求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或进口。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回复时间:2023-04-11

  以上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3年9月起实施。新标准涵盖31类食品、16类化妆品,包括茶叶、酒类等,已经为企业和市场设置了两年过渡期。新标准明确,食品或化妆品内装物的体积是用净含量乘以必要空间系数来表示,必要空间系数的取值依据产品而定。

  以酒类商品为例,酒的必要空间系数是13,一瓶500毫升的白酒允许的包装空隙率不超过30%,可以计算出这瓶白酒外包装的最大允许体积为9285.7立方厘米。此外,新标准继续执行现有标准对包装成本的要求,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整体来看,新国标对酒类行业冲击较小,一是因2009版国标已实行多年;二是酒类企业多为国企,在环保节能方面早早承担起了对应责任;三是本次新国标充分结合了行业实际情况,并未对行业主销产品产生冲击。关于本次限制酒类包装的新国标发布,对酒企有三点建议:

  一、组织学习理解新国标原文,重新明确企业产品开发标准。

  建议各生产企业尽快针对产品设计部门、产品生产部门等相关团队召开新国标文件的理解、学习。首先是对比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情况进行检索梳理,明确超标产品名单;其次是开始调整企业产品设计、生产标准,确保后续产品的全部合规达标。

  二、尽快开展超标产品的退市、重新设计工作。

  建议各生产企业对内部包装超标产品进行研讨决策,其中直接停产退市的产品。对于销量、发展意义较小的产品建议直接有序停产退市,或调整换代升级的产品;对于销量、发展意义突出的产品,建议对外公布换代升级,尽快完成新包装的设计工作。

  三、重点研讨超标产品的库存消化工作。

  酒类产品因工艺原因,大量商品存贮在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终端仓库中,其中就包括部分包装超标的酒类商品:生产及流通企业不再生产、进购新的超标产品;销售体系针对超标产品,尽快完成产品到消费者的库存消化工作;其中特别是老酒流通企业,部分超标产品九月一日起禁止流通销售,失去商品属性。对无法消化完全的超标产品,可调整为企业其他产品的促销赠品、企业展示的非卖品、公益活动或品牌活动的赠品等。【来源:酒类零售与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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