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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白酒惊现死鼠 消费者欲索赔20万
编辑:丽霞  发布:2012/9/28 7:53:23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记者从汉中镇巴县工商局获悉,消费者向某在家宴请客人喝酒时,因发现瓶装酒中有死老鼠,而投诉到工商部门,要求经销商赔偿因此造成的身体及精神损失20万元。后经工商部门调解,日前,镇巴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圆满调解了这起消费纠纷,双方达成协议,由销售商杨某一次性赔偿向某等5人经济损失13000元。

  2012年9月10日镇巴县盐场镇柳家河村村民向某等5人来到镇巴县工商局举报称:在家宴请客人饮用购买的镇巴县盐场镇个体户杨某出售的“杏苑村”500ml瓶装白酒时,发现一瓶酒中有只死老鼠,饮酒的5人身体均感不适,恶心、呕吐,给心灵、身体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强烈要求工商部门对酒进行鉴定,并要求经销商赔偿因此造成的身体及精神损失20万元。

  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基于案情重大而特殊,涉及人数较多,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将情况向局领导作了汇报,该局随即指派2名同志专门负责此案的调查处理。中心工作人员首先安抚投诉消费者,劝导他们先到医院进行检查,有病治病,以免出现更严重的问题,同时积极做好心理疏导和排解工作;随后又找到白酒的销售商杨某,对举报的内容进行确认,当得知其货源来自汉中后,及时将案情通报给汉中工商局工商汉台分局,请求协查,追根查源。工商执法人员通过查验酒瓶及外包装所标示的“山西汾阳市杏花村镇公元酒业有限公司监制,河北保定皇谷坊酒业有限公司”出品的“杏苑村”500ml瓶装白酒公司进行函调,结果是查无此公司。针对追根溯源困难,经销商的上家赔付能力差的实际情况,该局加大了对经销商杨某的查处力度,并安排了首次调解,由于双方要求差距太大,调解未成。

  首次调解后,向某等5人情绪波动较大,购买了白布书写横幅,头戴白帕准备到县委、政府跪求“喊冤”迫使达到诉求,为了不使事态扩大,不至造成恶劣影响,12315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想方设法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工商执法人员认为,销售商杨某经营的瓶装酒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工作人员向杨某指出了问题和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要求销售商勇于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努力下,当事人杨某表示同意接受再次调解。

  为避免群访事件的发生,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安排了第二次调解,经晓之于理,动之于情和耐心细致的工作后,第二次调解终于达成协议,由销售商杨某一次性赔偿向某等5人经济损失13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杨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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