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一啤酒品牌的办事处业务员,2011年7月6日下午2时许,当她像往常一样往甘井子区泉水某饭店送啤酒时,发现了正在饭店楼下送啤酒的同行王女士。
张女士回忆,他们这行是有行规的,王女士的做法是强占了自己负责送酒的片区,于是她便上前劝王女士离开。但张女士说,自己的劝说换来的却是王女士的辱骂。对方想将自己拽上车开走,并进行殴打。结果,是别的居民报了警,警方及时赶到后,才制止了这场斗殴。但此时,张女士身上已经多处受伤,经医院检查,她被诊断出了脑震荡。她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3万6千余元。
王女士则认为,自己当时并没有出手打张女士,是张女士她自己上了车,自己只是将她从车上拽了下来,因此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要求。
近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王女士应向张女士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