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10月17日电(通讯员 常海艳)吴某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安徽地区的业务员,因销售假飞天茅台酒,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起诉,近日吴某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吴某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员,2011年5月被公司派到安徽地区做业务。2011年8月,蚌埠易达贸易公司通过吴某要求购买飞天茅台酒,吴某以每瓶600元的价格从他处购得假冒飞天茅台酒5箱(每箱12瓶),以每瓶1180元的价格销售给蚌埠易达贸易公司,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0800元。
2011年10月,吴某又从他处以每瓶600元的价格购得假飞天茅台酒8箱(每箱12瓶)和以每瓶800元的价格购得假飞天茅台酒1公斤装1箱(12瓶),后以每瓶1280元和2680元的价格销售给蚌埠易达贸易公司,销售金额155040元。
案发后吴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已退赔被害人10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吴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从轻作出以上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