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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里的“夺命酒局”,谁担责?
编辑:蕾蕾  发布:2024/3/5 11:52:13  来源:百家号  作者:佚名

  原标题:ktv里的“夺命酒局”,谁担责?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

  ktv里发生“夺命酒局”,酒友在ktv包厢酒后殒命,谁来担责?同饮酒友和店家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昨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因聚会饮酒发生意外引发的案件。

  悲剧:ktv饮酒唱歌后 男子不幸身亡

  2022年9月1日23时,小唐约上小李、小张至某ktv唱歌饮酒,小郭作为该ktv酒品销售人员同时参与聚会饮酒。

  凌晨,小高电话联系小唐于凌晨1点20分到达ktv,碰到小华,一同至聚会包厢参与饮酒。

  聚会期间,共消费小瓶百威啤酒55瓶。后来,小李和小华先行离开。

  凌晨3时45分,小唐、小张和小郭离开聚会包厢,此时小高在包厢的长沙发上睡着并伴有呼噜声。三人离开前,小唐轻拍小高试图唤醒他,但小高没反应。三人离开后,ktv工作人员数次进入该包厢打扫、巡逻。

  2日17时57分,ktv工作人员发现小高唤不醒,报120送医,医院诊疗意见为无生命体征、无抢救意义。

  2022年11月24日,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排除暴力性损伤致死原因。

  判决:ktv和三个酒友 各担其责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聚会饮酒,共饮者之间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包括饮酒中和饮酒后两个阶段。本案中未发现饮酒阶段有劝酒、拼酒、斗酒等行为导致小高死亡,故共饮者是否担责要看有没有尽到酒后的注意义务。

  小李和小华先行离开,无需承担酒后注意义务。饮酒结束后,小唐、小张和小郭因共饮行为对小高产生了照顾和护送义务,三人试图唤醒小高,但小高无反应后即离开,并未尽到酒后注意义务,其放任行为对小高发生意外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小唐抗辩其并不欢迎小高参与聚会饮酒,但作为组织者对所有共饮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另外,作为经营者的ktv属于娱乐场所,所提供的服务并不包括住宿,本不应让消费者在消费结束后在经营场所留宿,因此对消费者饮酒后在包厢留宿的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ktv既未阻止小唐等人将小高独自留在包厢内,反而容许小高单独在包厢内滞留,甚至工作人员数次进入包厢也未采取措施,属于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综上,海沧法院判决ktv承担15%的责任,小唐承担10%的责任,小张和小郭各承担2.5%的责任。

  此案历经两审,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两个案件相像,为何结局悬殊?

  法官说,对比两个案件可发现明显区别,一个是酒后护送醉酒者到家还帮忙盖上被子,一个是将醉酒者留在包厢自己先走,前者充分尽到酒后注意义务,当然不用承担责任,后者恰恰相反,最终意外发生,理应承担责任。

  提供饮酒服务的经营场所,所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的经营场所,发现饮酒后单独滞留的醉酒者,应尽快联系其家人、朋友接送,既是保护自己,更是对醉酒者负责任。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人,4种情况需担责

  法官提醒,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第二,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有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未安全送回家中或送至医院。

  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发生这类情形,应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发生危害行为。

  相关案例

  男子酒后身亡 法院判酒友免责

  2022年12月一个晚上,阿华、小志及女友小芳三人共进晚餐后,阿华邀请小志、小芳喝酒吃夜宵,阿华与小志共饮五瓶啤酒。后阿奇加入,阿华与阿奇各喝一瓶白酒,小志喝了一杯白酒。随后小军也加入。小芳、小军均未饮酒,小军多次劝阻阿华不要喝太多。凌晨酒局结束,阿奇因小志、小芳住所较远让二人先走,阿奇、小军另寻两人帮忙将阿华抬回公寓。阿奇因饮酒呕吐无法继续抬阿华上楼,小军与另两人合力将阿华送至房间门口,小军将阿华拖进房间床边地板,帮他整理衣服盖上被子后离开。上午9时许,小军前来察看,发现阿华仍躺在地上睡觉并有呼噜声。下午15时40分许,小军发现阿华状况有异,联系120并据其指示实施抢救,后送医抢救。阿华于当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派出所出具警情反馈称,阿华系呕吐物窒息死亡,排除刑事案件,为意外死亡,未对阿华遗体做尸检。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于饮酒次日下午死亡,经医院诊断,系猝死、呼吸心跳骤停。因未尸检,其具体死因不明确,共同饮酒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未能确定。阿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日也常饮酒,理应了解过度饮酒及酒类混饮可能导致的危险,但并未主动控制饮酒量,阿华的行为系自甘风险,因该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依法应自行承担。四被告在事发当日已恰当履行普通同饮者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四被告的行为与阿华的死亡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侵权损害担赔偿责任。

  因此,阿华父母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二原告全部诉求。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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