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同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经法院判决,几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3年12月,张某、王某、李某在黄某家吃饭,几个人各倒了二两酒。饭后,王某、李某、黄某均出去干活,张某便在黄某家睡觉休息。之后,张某妻子电话询问并上门查看,发现张某出现昏迷症状,黄某等便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休克等。张某先后在该院重症监护室、神经外科治疗,共住院100余天,张某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张某因赔偿事宜遂诉讼来院。
经审判认为,本案中几人吃饭饮酒,其行为属于朋友之间的正常交际来往。喝酒期间双方不存在强迫性或恶意性的劝酒行为,但同席饮酒者对其未尽照顾注意义务。考虑到本案的同席者均是普通农民,并非专业的医务工作者,不能要求他们以专业的医疗水平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如果单纯地认定同席者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势必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考虑张某因本起事故受伤较重且残疾等级较高,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及公序良俗的考虑,同席吃饭人应当给予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本院综合本案案情,结合黄某作为饭局邀约人,王某、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本院酌定由黄某补偿4万元,王某、李某各补偿3万元。
同桌吃饭本是好事,可增进彼此感情和交往,但切勿贪杯,共同饮酒者负有相互注意、提醒、照顾的义务,饮酒前事先提醒,饮酒后妥善照顾,即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也是共同饮酒者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桌饮酒者若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损伤结果发生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文:蔡飞飞
原标题:《酒后致人身损害,同饮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