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工作室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共同饮酒的人之间存在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阻止过量饮酒的人继续饮酒以及妥善照顾醉酒人的注意义务,未成年人聚会,一人因饮酒过量死亡,谁为他的死担责?
基本案情
——————
2023年5月,小郭与6名好友相约福州游玩,到达当晚小郭与其哥哥取得联系,以成年哥哥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酒店。凌晨4点许,小郭和小章对饮,期间小郭喝了一瓶白酒,好友小谢、小张、小陈均在场,小泽、小雅两名好友仅停留片刻后回家,二人均未饮酒。
次日早上7点,好友小张、小陈回自己房间睡觉,小郭、小谢、小章则在小郭房间睡着。下午1点许,小谢、小章醒来叫小郭未回应,两人下楼吃饭后返回酒店,发现小郭仍在睡觉。下午4点,好友小陈来到小郭房间发现小郭全身冰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小郭已死亡。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小郭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上述人员仅小泽、小雅已成年,其余均为未成年人,小郭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人员及酒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死者小郭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应当能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但其过于自信,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进行自我控制,反而大量主动饮酒,导致急性乙醇中毒而死亡,故其自身对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小谢、小张、小章、小陈相聚酒店房间内,虽然无证据证明其有相互劝酒的行为,但因死者小郭饮酒量大,上述四被告作为共同聚会人员,未及时对该行为予以劝阻,小郭睡去后,未及时查看小郭的情况并告知小郭的家属。与小郭同住的小谢、小章,在小郭未清醒时外出,单独留下小郭一人在酒店客房,未及时发现小郭的异常情况,没有尽到相应的照看义务,故四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小泽、小雅并非与小郭共同出游,未入住宾馆,虽中途至小郭房间,但小泽、小雅未饮酒,随后便离开了宾馆,其对小郭的死亡后果没有过错,故认定小泽、小雅不承担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本案中,酒店在明知入住人员为未成年人,在发现房间内有未成年人疑似醉酒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也未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酌定酒店应承担责任。小郭父母不服本案判决,上诉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谢、小张、小章、小陈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小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共同饮酒侵权应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即侵权人与受害人均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要件包含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本案中损害事实已发生,因此重点讨论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
首先,行为分为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两种,认定行为的违法性,从不应作为而作为、应作为而不作为两方面来认定。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存在积极劝酒、强制灌酒等行为,不存在不应作为而作为的违法行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即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作为的法定义务,小谢、小张、小章、小陈与小郭在酒店房间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使得小谢、小张、小章、小陈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有提醒、劝阻、照顾、救助、通知的义务,最后违法行为的认定也与共同饮酒人的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程度相关。
其次,关于主观过错,本案已排除主观故意,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过失,应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能力和认知,充分考虑饮酒人的酒量、自我认知,上述共同饮酒人均为未成年人,在发现饮酒人醉酒的情况下,存在轻微过失。
最后,如果共同饮酒人履行了作为的义务,损害结果是否可以避免。具体到本案中,共同饮酒人已尽到提醒、劝阻的义务,同住的小谢、小章也尽到了照顾义务,但共同饮酒人在发现饮酒人醉酒后,若能不时查看醉酒人小郭的身体情况,发现小郭异常后及时通知小郭家属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可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综上,共同饮酒人构成不作为侵权,但结合各方的年龄、认知以及共同饮酒人的提醒、劝阻、照顾、救助的行为,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法官提醒
——————
在亲朋好友之间的聚会上,饮酒不仅是一种情谊行为,更是交流感情的重要方式。但饮酒需适当,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也要对醉酒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尽可能避免饮酒人陷于危险。
行为人照顾醉酒人时,要不时查看醉酒人的身体状况,直至其行动正常、意识清醒,若出现身体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救助乃至送医,而不是在其休息以后就放任不管。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充满活力、希望和未来,应当树立珍爱生命的意识,远离过度饮酒、劝酒等不良行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会自我控制和拒绝不良行为,注意维护自身健康安全,避免自身陷入危险状态。
宾馆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查验、如实登记入住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警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
原标题:《未成年人喝酒死亡,谁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