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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酒后驾车身亡 同桌的“你”也要担责?
编辑:蕾蕾  发布:2024/4/17 9:07:59  来源:澎湃  作者:佚名

  刘燕 恩施市法院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亲朋好友聚会吃饭,难免要小酌几杯,本是件开心的事,但万万没想到有人喝酒后,却摊上事!

  下面这种情况下,聚会的组织者、共同饮酒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刚经常去朋友张强家做客。一个寻常周末,李刚在张强家聚会,和张强的父亲老张饮用了张家自酿的果酒。用餐结束后,李刚驾驶摩托车回家。岂料,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李刚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刚无驾驶证、未戴头盔、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刚的近亲属一纸诉状将张强及老张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近五十万元。

  审理过程中,张强一家认为,席间未向李刚劝酒,并对李刚酒后执意骑车回家的行为进行了劝阻,因此对李刚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双方存在严重分歧,调解未能成功。

  经法庭审理查明,张强及其父亲对李刚没有恶意灌酒、劝酒行为,二人不存在侵犯李刚权益的主观故意。但在李刚醉酒后,作为聚餐组织者的张强,酒水提供者和共同饮酒人老张未尽到防范李刚因醉酒发生意外或危险的注意义务,对李刚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故意和重大过失。且李刚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饮酒及酒后驾车的危害后果,其对自身车祸死亡的后果具有重大过错。

  法庭最终裁决张强及其父亲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刚近亲属94203.9元。

  法官提醒

  聚餐饮酒虽是司空见惯的日常社交活动,但在一定情形下,聚餐的组织者、共同饮酒者对醉酒的人负有注意义务。当行为人负作为义务而不履行时,就要承担不作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聚餐的组织者、共同饮酒者在发现饮酒者有身体不适或醉酒驾车等使其健康、生命或财产陷入危险的状态时,应及时将饮酒者送医救治、劝阻其驾车、安排未饮酒者送其回家,并及时通知饮酒者家属,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饮酒者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否则,在饮酒者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聚餐的组织者、共同饮酒者就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的窘迫境地。

  来源|驻市综治中心巡回审判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酒后驾车身亡 同桌的“你”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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