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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酒后吵闹,“相约”跳塘,致一人溺亡,同饮者责任如何划分?
编辑:蕾蕾  发布:2024/6/7 10:08:11  来源:澎湃  作者:佚名

  月明星稀,鱼虫欢跳

  邀三五好友,信步林间

  举杯畅饮,何其快哉

  但过量饮酒,赌气跳塘,致一人溺亡,何其悲哉.....同饮酒者责任如何划分?

  今天

  小编带领大家一起来看看

  近日安州区法院审结的

  一起因共同饮酒产生的

  生命权纠纷案件

  据悉,2022 年7月2日19时,李某某自备其酒厂生产的秋葵酒邀请蒋某某、谢某某、唐某某、李大某、钟某某、熊某某在某某农家乐小酌。几人就餐过程中,何某某路过,被李某某邀请一同就餐,期间,李某某、钟某某、唐某某、熊某某、何某某一同饮酒。晚 20 时许,蒋某某、谢某某先行离开,其后不久唐某某、李大某也离开了饭局,剩下李某某、钟某某、熊某某、何某某继续饮酒吃饭。直至当晚 22时,李某某与钟某某酒后发生轻微肢体冲突,经熊某某劝阻,争执片刻,双方脱离肢体接触,但言语中仍互相谩骂,并打赌到鱼塘游泳。当晚22:26分左右,李某某和钟某某先后自行跳入鱼塘。

  最终,在何某某和熊某某的帮助下,李某某从鱼塘爬上岸,钟某某经救援未果,不幸溺水身亡。钟某某的家人将共同饮酒的8人和某某农家乐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经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

  认为钟某某不幸溺水身亡着实令人遗憾和惋惜,对于一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本院亦深感痛心, 但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相当的风险预见和行为控制能力,对过量饮酒尤其是酒后跳塘可能对自身生命安全产生的巨大危险,其应该有足够的认知。钟某某在饮酒后因与他人的争执,在言语、肢体动作刺激下忽视自身的生命安全自行跳入河中,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最终溺水死亡,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在喝酒期间与钟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通过言语、肢体动作等方式刺激钟某某与其赌气跳塘,是钟某某跳塘的诱因,其对钟某某溺水而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记载内容,被告熊某某虽未对钟某某进行劝酒或强迫饮酒,但作为一直饮酒到最后的共同饮酒者、某某农家乐的共同经营者以及案涉鱼塘的共同承包者,其注意义务应相应提高。对李某某和钟某某的酒后争执行为,熊某某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劝阻,并在二人落水后展开了救助,但其对二人到案涉鱼塘边后发生的争执、斗气跳河的行为未能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举措进行劝阻、预防,未完全尽到提醒、劝阻、防范风险的义务,对钟某某的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他的聚会参与者无劝酒或强迫饮酒行为,朋友间聚会饮酒属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正常的聚餐并不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考虑各方行为,判决李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9余万元;熊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余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酒精虽能带来短暂的欢愉,但也能模糊我们的理智,引导我们走向不可预知的危险。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审慎地控制自己的言行,确保自身安全,避免意外发生。学会在欢聚之余不忘保护自己,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酒后吵闹,“相约”跳塘,致一人溺亡,同饮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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