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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后中毒发病死亡,同行饮酒者被判承担5%的赔偿责任
编辑:蕾蕾  发布:2024/6/17 12:12:30  来源:百家号  作者:佚名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马婷婷)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2023年的一个晚上,王某约姜某共同饮酒,后姜某被送往石景山医院急救,12天后因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跳呼吸骤停、窒息、酒精中毒死亡。事后王某被姜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石景山法院判决王某对姜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2532元。

  死者姜某之母许老太、之子姜小某要求王某按照3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547233.22元。

  许老太与姜小某认为,王某陪同姜某返回住所的途中,姜某多次出现意识不清、趴伏且难以自主站立等情况,但是并未引起王某的重视,导致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机,且在姜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时,主治医生曾与王某电话沟通发病经过,王某均未给予配合,也使得医院对于姜某的病情难以进行初步判断。许老太与姜小某认为王某未能对姜某的生命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和救助义务,对姜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王某则认为,姜某的死亡和自己没有关系,案发当天王某约姜某喝酒,姜某喝得很猛,出门又吹了冷风,姜某身体不适时,王某想找姜某小区的保安帮忙,但是没有找到,回来后看到姜某仍躺在地上,就打电话报警,等警察到场后就回去了。

  为还原案发经过,法院依法调取了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其中出警录像显示,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询问王某是否认识姜某,王某称自己是路人,不认识姜某,直到民警多方查证姜某身份信息未果并再次询问王某是否系共同饮酒人,王某才告知民警姜某的姓名、手机号码及家庭情况,民警遂联系了120与姜小某,其间王某悄然离开。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注意与帮扶义务。王某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及时主动提供其了解的姜某个人情况,而称“不认识”,导致民警耗时十余分钟查证姜某的个人信息。第二,同饮人违反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在姜某倒地数分钟后未对其异常状态引起合理注意,始终未拨打120等急救电话,致使姜某延误了救治时机。王某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对姜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三,饮酒者自身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人一般承担次要责任。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有基础疾病仍过量饮酒,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姜某醉酒后未置之不理,且采取了相关帮扶行为,应减轻其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姜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2532元。

  编辑 杨海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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