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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上头”情绪失控,3人被行拘!
编辑:蕾蕾  发布:2024/6/18 9:04:07  来源:百家号  作者:佚名

  阻碍执行职务

  案情介绍

  6月12日晚

  谢某等人酒后在小城故事街区

  因买烟退费问题与卖家发生纠纷

  随后报警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潋江派出所民辅警接警后到场处置

  经调解后双方均达成一致并和解

  事后

  因谢某、肖某、刘某等人饮酒“上头”

  突然将矛头指向处警民警

  对民警恶语相向

  同行人员见状进行劝阻

  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造成现场混乱

  民警立刻依法使用警械控制现场

  谢某、肖某、刘某等人当场情绪失控

  且不听劝阻和警告

  大声指责并用脏话辱骂处警民辅警

  不断上前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引起群众围观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执法记录仪现场画面截图)

  面对执法对象的语言侮辱和不断挑衅

  处警民警沉着应对、张弛有度

  始终依法依规文明执法

  城市快警支援警力到场后

  将七名执法对象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谢某、肖某、刘某等人在派出所

  态度依然恶劣

  民警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其至酒醒

  经过调查取证

  谢某、肖某、刘某等三人

  涉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现已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此案的快速办理有效维护了

  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

  行为表现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一、言语方面。侮辱谩骂:对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威胁恐吓:对人民警察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人民警察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二、肢体方面。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使人民警察不能接近或带走执法对象;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不以造成人民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人民警察执行公务,造成人民警察伤亡或者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三、其他方面。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者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行职务现场混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警方提示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如果对执行职务行为有异议

  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切莫冲动

  妨害公务或者阻碍执行职务

  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兴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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