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友醉酒驾车出意外 同饮者共同担责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叶小钟 赵思远 通讯员 蔡珍珍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酒局组织者傅某某、共同饮酒人陈某某与醉酒驾驶的黄某某系多年好友。2022年1月2日中午,傅某某邀请陈某某与黄某某到其家中聚餐,饭局期间三人共同饮酒。陈某某酒后先随家人离去,黄某某随后也要驾驶摩托车回家。傅某某对黄某某醉酒驾驶有言语劝阻,但劝阻未果后,便放任黄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离开。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于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黄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鉴定机构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29mg/100ml,证实黄某某属于醉酒驾驶。黄某某的亲属向南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傅某某、陈某某向黄某某的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醉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在聚餐时应避免过度饮酒,并牢记“喝酒不开车”。黄某某不听劝阻、不戴头盔,醉酒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其死亡存在主要过错责任,对其损失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陈某某未尽到安全护送黄某某回家的义务,对黄某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傅某某作为酒局组织者及喝酒场所管理者,相较于共同饮酒人陈某某,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未尽到有效劝阻黄某某醉酒驾驶、安全护送黄某某回家的义务,对黄某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南雄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53249.43元;傅某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06480.85元。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