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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借车人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上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法院判了!
编辑:蕾蕾  发布:2024/7/10 9:15:28  来源:澎湃在线  作者:佚名

  原创 综合办公室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借车人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

  撞上无证驾驶的无牌电动两轮轻便车,

  结果借车人弃车逃逸,

  责任如何划分?

  出借车辆的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李某乙饮酒后驾驶李某甲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雨湖区某地时与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许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乙、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乙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李某乙承担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司法鉴定,许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李某乙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许某将李某乙、李某甲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无异议,酌情对于交强险以外的损失按照主、次责任以70%:30%的比例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甲作为车辆所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车辆由李某乙将车辆私自驾驶外出,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涉案事故发生主要来源于机动车的驾驶行为,且李某乙是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又弃车逃逸,故在交强险以外的主责损失份额由李某乙和李某甲按照70%:30%的比例确定。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许某赔偿141670.6元;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9257.3元由许某自行承担2777.19元(9257.3元×30%),李某乙赔偿许某4536.08元(9257.3元×70%×70%),李某甲赔偿许某1944.03元(9257.3元×70%×30%)。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机动车作为便利的交通工具是不少人出行的优先选择。生活中,人们有时存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或将自家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对车辆性能、对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车辆所有人也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侵权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本案中,李某乙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完毕后,在赔偿范围内可向李某乙、李某甲主张追偿权。

  原标题:《【以案说法】借车人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上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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