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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民法典|同桌饮酒一人死亡,其他共饮者应否赔偿?
编辑:蕾蕾  发布:2024/7/11 9:36:14  来源:百家号  作者:佚名

  聚会宴饮是活跃气氛、增进感情的一种方式,若有人在共同饮酒后死亡,其他共饮人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判决尽到合理义务的同饮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小雷与小陈曾系同事关系,某日凌晨1点左右,小雷与同住人员共同饮酒到凌晨2点。凌晨3点左右,小陈给小雷发微信邀请其前往自家娱乐。

  当天凌晨3点半左右,小雷到达小陈所住小区,凌晨4点半左右小陈的丈夫小李目送小雷离开小区,离开时,小雷能自行正常行走,无明显异常。

  期间小陈曾通过微信询问小雷是否到家,但小雷未回复消息。凌晨5点左右,小雷被发现躺在距离小陈小区附近的足浴店,经足浴店工作人员搀扶起来后,小雷便自行离开。

  早上8点半左右,小雷的尸体被他人在附近河中发现。小陈表示愿意基于情谊给予小雷父母20000元经济补偿,但小雷的父母认为小陈夫妇对醉酒的小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朋友之间组织聚会,皆属正常的社会交往,本身并不存在过错。共饮者之间虽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该义务应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为限,不宜赋以超出常人标准的严苛义务。

  本案中,小雷到小陈家中时间较短,现无证据证明小陈对小雷存在劝酒、迫使其饮酒的行为,小雷离开时能自己独立行走,无明显异常,小李将其送出小区,看着其过马路,这符合一般的社交习惯,尽到了作为朋友的一般注意义务,不能认定小陈对小雷的死亡存在过错。

  其次,共饮者基于人道主义和互帮互助的善良风俗自愿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是作为朋友重情重义的体现,系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法院予以尊重,遂判决小陈、小李支付雷某、谭某补偿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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