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汇法院受理了一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状告葡萄酒生产商及销售商商标侵权案件。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其注册并使用“长城牌”商标已有近40年的历史,其中1974年7月20日注册的第70855号“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在2004年11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4]第139号”文件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持续使用 、宣传和维护“长城牌”商标的同时,中粮集团还在国内陆续注册了“长城”、“华夏”系列等上百种商标,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体系,并投入大量财力、物力进行宣传,使其具备很高的知名度。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和第1658985号注册商标为中粮集团所有,且均在保护期内。
但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烟台润兴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夏御园精品赤霞珠干红葡萄酒1998”侵犯了原告的第70855号“长城greatwall及图”驰名商标、第3244779号及第16589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海捷茂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联华超市内销售该种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严重影响了原告葡萄酒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原告的声誉,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中粮集团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烟台润兴葡萄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所有的第70855号“长城greatwall及图”驰名商标、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第16589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要求被告上海捷茂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据了解,长城牌及华夏系列葡萄酒是中粮集团生产销售的主打葡萄酒类商品,也是享誉全国、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葡萄酒品牌。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家的利益,也误导了消费者购买错误的商品。随着长城牌葡萄酒的知名度及商品信誉的不断提升,生产、销售侵犯中粮集团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原告已在北京等地进行了多次维权。目前,该案已进入诉讼调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