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醉驾被查处
本该吸取教训
可总有侥幸之徒
认为法律的制裁“不痛不痒”
不思悔改
醉驾当事人在醉驾案件
被公安机关调查期间
铤而走险
再次逾越法律红线
“醉”上加罪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可动真“刑”了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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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海市海勃湾区温馨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随即进行立案调查,仅仅三天后,郝某某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趁执勤民警不注意弃车逃跑,被“抓了个现行”。
经鉴定,郝某某第一次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157.58mg/100ml,第二次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157.323mg/100ml,两次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裁判观点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郝某某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调查期间又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予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其供述多有反复,且在侦查期间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拒绝到案,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虽可以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酒后驾驶,一般是指饮酒驾驶机动车。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以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检验为标准:达到20mg/100ml为饮酒驾驶,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驾,醉驾属于犯罪行为。酒驾不仅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本案中,郝某某在第一次酒驾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不思悔改,以侥幸心理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司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以身试法,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痛苦和灾难。
普法小课堂
一、酒驾的代价有哪些?
行政处罚:
饮酒驾车首次被查,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处罚:
除行政、刑事处罚外,在一定的经济赔偿下酒驾不仅影响个人信用记录,而且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都会受到一些影响。若为党员饮酒驾车,将有更为严格的纪律处分。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是否会被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一般不适用逮捕措施。但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予以逮捕。
本案被告人在醉驾案件调查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侦查期间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拒绝到案,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符合逮捕条件。
三、“醉驾型”危险驾驶是否会被判处实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虽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80毫克/100毫升,但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等从重情形,同时考虑其再犯情节,应体现从严惩处,故对被告人郝某某判处实刑。
法官寄语
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在此呼吁广大司机朋友,自觉遵守酒后不开车、开车不碰酒的界限,若抱有侥幸心理,必将遭受法律制裁!
原标题:《【法官说法】醉驾调查期间再醉驾?“醉”上加罪!》





